京环保责改字〔2014〕Z 31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城建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旭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杨庄子村委会
我局于2014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在房山区长阳镇长于路东侧的房山新城良乡组团10-01-08等地块(理工大学2号地)二类居住等用地项目进行了调查。该项目主要建设商品房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22.7万平方米。该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但目前正在进行土方和主体结构施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违法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之内,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1月21日
主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事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3号院2号楼
邮编:1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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