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责改字〔2014〕Z 33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城建兴华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伟明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6号
我局于2014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魏善镇的大兴区魏善庄镇北区、西区AA-25地块项目进行检查,该项目建设内容为商业、办公,建筑控制规模为18.4万平方米(不含地下),总投资约22.4亿元。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但已于2014年6月底开工,目前处于基础结构施工阶段。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违法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发改委批准文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内,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