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责改字〔2015〕Z 8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景珠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村1号
我局于2015年2月3日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蒲黄榆路(南三环-南四环)道路工程项目进行了调查,该项目道路全长3.38公里,总投资约10.3亿元。该项目尚未依法办理环保验收手续,但已于2010年5月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市环保局环评批复文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之内,补办环保验收手续,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补办环保验收手续,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3 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