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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6〕Z 2号)
来源:监察总队 时间:2016年07月20日 字体:【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景珠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村1号

  2016年4月20日,我局会同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对你单位承建的京良路(六环路-批发市场中轴路)道路改建工程和京良收费站“交通噪声扰民问题”进行了调查和监测。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房山区政府关于《房山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实施细则》的批复(房政函〔2014〕379号),受交通噪声影响的加州水郡小区西区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昼间60dB(A),夜间50dB(A)的环境噪声限值。

  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在加州水郡小区西区112号楼二单元11楼一卧室窗外1米处进行了昼夜24小时声环境质量监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F16004)显示:昼间等效声级65.4 dB,夜间等效声级64.8dB,超过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且该道路有噪声扰民投诉,已经造成了噪声污染。

  上述事实有信访处理单(2016-18197)、现场检查笔录、检测报告、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依据《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之内,完成对京良路(六环路-批发市场中轴路)道路改建工程和京良收费站噪声源的治理工作,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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