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责改字〔2015〕Z 14号
当事人名称: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匡尚富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0号
我局于2015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位于延庆县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庄镇西康路48号中国水科院延庆试验基地的中国水科院自动控制与仿真实验室项目进行了检查,该项目用地641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950平方米,为地上四层的多层科研类建筑,并配套相关试验专用设施。你单位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但该项目已于2014年4月开工建设,2014年底已完成项目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同时”建设项目监管督办单、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之内,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