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监察改字〔2013〕28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东方京海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睿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312室
我局于2013年9月26日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顺义新城第20街区20-72、20-81地块建设的海航北京后沙峪综合配套基地项目进行了调查,该项目总用地面积165155平方米,建筑规模130192平方米,建设内容为住宅及配套、商业、办公,总投资估算104950万元。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已于2013年3月份开工建设,目前项目处于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违法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北京市发改委的项目批复文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将完成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1月22日
主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事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3号院2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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