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监察改字〔2013〕26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宏图建业投资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君山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庑殿路6号楼6-1室
我局于2013年9月27日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绿隔产业项目进行了调查,该项目占地13公顷,总投资约30亿元,拟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配套设施。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于2012年10月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文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之内,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