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监察改字〔2013〕27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景珠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村1号
我局于2013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京良路(六环路—批发市场中轴路)道路改建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的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动,但未重新报批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违法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批复(京环审[2010]329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之内,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