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监察改字〔2014〕1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地铁十五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国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6号京投大厦2号楼917
我局于2014年1月13日对你单位的地铁十五号线一期西延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该项目东起北沙滩站(不含),西至清华东站,全长2.7公里,总投资26亿元。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但已于2013年初开工建设,目前处于土方开挖阶段。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违法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之内,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