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责改字〔2014〕Z 2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裴风菊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北里甲22号305室
我局于2014年5月20日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北侧的辛店B08地块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检查,该项目投资估算5.5亿元,总建设用地面积11万平方米。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已于2011年12月开工,目前正处于主体工程建设阶段。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违法照片、北京市发改委批复文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之内,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6月16日
主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事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3号院2号楼
邮编:1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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