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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Beijing Municipal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Bure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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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北京金珍园餐饮中心改正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违法行为决定书(〔2018〕Z38号)
来源:监察总队 时间:2018年10月10日 字体:【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珍园餐饮中心

  法定代表人:寇建英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科技路2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11日对你单位经营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科技路2号的北京金珍园餐饮中心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后厨安装的2台油烟净化器分别位于员工宿舍窗户旁和钻石包厢窗户旁,均未设置监测平台,无固定监测梯架,不能保障执法和监测人员安全通往监测平台,无法判断是否设置监测孔及监测点位标志牌,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1195-2015)相关技术要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1195-2015)的相关规定设置废气监测点位及标志牌,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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