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标致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守江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基地天水街12号
我局于2018年6月19日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基地天水街12号的北京市标致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你单位生产车间设置了废气处理设施并设有监测孔,但未设置采样监测平台,也未设置安全通向监测平台的监测梯架,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 11/1195—2015)中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之内,按照《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 11/ 1195—2015)的相关规定设置采样监测点位,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