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富国饭店
法定代表人:杜德志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富国街2号
我局于2017年12月6日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富国街2号院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发现两台直燃机组和两台燃气锅炉均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 11/ 1195—2015)要求设置监测点位,无监测(采样)平台等设施,无法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工作。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18年4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监测点位。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 年 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