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京环境责改字〔2020〕Z 1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森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方才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6号69-70号
我局于2020年1月14日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6号69-70号的北京森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操作间共有6个炒菜灶头,南侧和北侧各有1个油烟净化器。检查发现南侧油烟净化器监测孔位置与地面的距离超过2米;北侧油烟净化器无监测孔,且与地面的距离超过2米,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 1195—2015)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的规定设置监测孔并安装分段钢斜梯或转梯的相关要求。另外北侧原有的油烟排放管道也未拆除。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0年6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 11/ 1195—2015)的相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监测平台,拆除排放旁路,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