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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源污染防治以案说法 ——销售未纳入本市销售目录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来源:机动车中心 时间:2018年10月22日 字体:【

  一、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7日,北京市环保部门对北京鼎诚海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对其在京销售的液压挖掘机和轮胎式装载机进行配置核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中有四款车型未在北京市环保目录内。

  (二)处罚决定

  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4版)及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要求其提供销售清单后,依据审计结果,没收违法所得135472.31元,并处135472.31元罚款,共计270944.62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北京市场上销售未在本市环保目录内的新生产车辆的处罚。污染治理要抓住排放污染源头,通过对目录的严格审核,加强对新车上路前车辆的一致性检测,把好车辆污染治理的第一道防线。目前施行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中相关法规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修改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更是加大了处罚力度,严惩新车违法行为。

  (四)销售未纳入本市目录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法规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四条  在本市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的数据和防治污染的有关材料。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数据和材料后,对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纳入可以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目录。

  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在耐久性期限内稳定达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按照规定检测,因质量原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在本市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目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纳入本市目录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北京市新车销售执法监管工作

  2018年1-9月针对新车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检测,共完成210个车型390辆机动车(含机械)抽检工作。发现新车违法线索15起,立案处罚9起,移交市工商部门4起。

  北京市环保部门严格新车环保目录申报技术审核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新车抽查力度,通过大数据综合分析方法,确定新车抽检目标车型。注重对移动源排放的源头治理,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状况抽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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