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北京市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裁量基准》等5件规范性文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18日至8月25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remd@sthj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安全监管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88424184
4.传真:010-68716095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北京市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2.《北京市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4.《北京市放射性同位素排放许可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7.《北京市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8.《北京市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9.《北京市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10.《北京市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8日
相关链接:关于对《北京市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裁量基准》等5件规范性文件公开征集意见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