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7号
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经审核,现将2014年度第十三批符合国家标准和我市地方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动力机械、发动机的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
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重型燃气车和发动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Ⅴ标准,原有北京环保合格车型目录中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车型和发动机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2. 2014年度第十三批达国V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带OBD)
3.2014年度第十三批达国V放标准的重型燃气车(带OBD)
4.2014年度第十三批达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汽油车(带OBD)
5.2014年度第十三批达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带OBD)
8.2014年度第十三批达国V放标准的重型燃气发动机(带OBD)
9.2014年度第十三批达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发动机(带OBD)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