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决定于2011年1月1日起启用“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辐射安全许可专用章”,用于北京市环保局审批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签章。
特此公告。
附件: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辐射安全许可专用章”样模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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