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遵照市领导“加快、简化、下放、取消、协调”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2号)的规定,北京市环保局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不再对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各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无需编制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直接向环保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由我局出具是否同意土地一级开发的正式意见函。环保部门将重点对二级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请各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主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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