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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问答: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3年版)》的通知
来源:法规处 时间:2023年10月31日 字体:【

  一、制定背景是什么

  一是因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于2023年7月1日施行,其中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与现有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不一致,需进行调整。

  二是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市级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现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三是《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发布后,对于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歧义的地方,进行了调整和明确。

  二、目标任务是什么

  从制度上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在执法中实现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和谐统一,做到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增加了哪一种

  伪造、变造证据材料,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调整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4.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五、调整后不予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列入《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的违法行为,其中的整改日期起算点除有特殊规定外,均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次日。

  2.未列入《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但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3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42条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进行教育、引导。

  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第一部分新增什么内容

  新增“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根据报告表项目与报告书项目,结合不同弄虚作假的情形,确定裁量幅度。

  七、水污染物超标中PH值超标如何裁量

  5≤PH<6或9<PH≤10,对应超标倍数≤1;4≤PH<5或10<PH≤11,对应1<超标倍数≤2;2<PH<4或11<PH<12.5,对应2<超标倍数≤4;PH≤2或PH≥12.5,对应超标倍数>4。

  八、加油站不符合在线监控管理规定部分调整了哪些内容

  结合标准调整了部分表述,结合执法实际将原数据丢失、重复和错误记录比例大于5%调整为大于10%,并在备注中明确,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同一套在线监控设备出现不同裁量档的违法行为时,按照从一重处罚的基本原则处理。

  九、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进行了哪些调整

  结合使用台数和超标倍数,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处罚金额。

  十、重点行业违反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的处罚裁量,进行了哪些调整

  对于同一单位多辆车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增加了单位注册车辆数的考量因子;对于同一辆车受到多次处罚的违法行为,增加了被处罚车辆数的考量因子。

  十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第七部分新增什么内容

  新增“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根据简化管理和重点管理单位,结合超许可排放量幅度,确定处罚金额。

  十二、针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没有的违法行为,如何确定处罚幅度

  新增通用裁量表,对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前九部分未列明自由裁量的情形,明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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