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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Beijing Municipal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Bure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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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问答: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管理规定
来源:法规处 时间:2026年10月20日 字体:【大 中 小】

  一、为什么制定?

  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规定,对 2021 版旧规定修订后形成本文件。

  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规定》共十三条,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及公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分类及公示期限的流程、行政机关义务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和公示主体。适用于全市生态环境部门依职权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根据“谁处罚、谁公示”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即为该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主体。

  (二)信息分类和公示期限。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处罚公示和信用修复相关规定,按照“轻微”“一般”“严重”的标准,对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细化分类,并确定对应的公示期限:

  1.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严重”的,细化为两档五种情形,“严重”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最长为3年,最短为1年。

  2.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一般”的,细化为三档五种情形,“一般”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最长为1年,最短为3个月。

  3.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轻微”的,原则上不公示,确需公示的最长为3个月。

  (三)行政机关义务。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依法变更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示信息;行政机关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同时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主动提示当事人及时申请信用修复。

  (四)做好信用修复制度与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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