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发〔2023〕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北京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推动职能部门
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8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督察〔2022〕58号),推动全市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执行《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规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美丽北京”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严格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深入实施绿色北京战略,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首都高质量发展,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落地见效。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实现责任有人担、事情有人管。同时,健全群众举报问题处理机制,坚持用好吹哨报到、接诉即办主抓手,做到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整改,一项任务一项任务抓落实,着力解决好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中敢担当、能负责,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的部门必须按“一岗双责”要求,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主责主业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重大情况按程序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
二、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任务
(四)梳理并公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园林绿化等市、区两级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部门“三定”规定和同级党委、政府印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规定确定的相关职责,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形成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原则上于2024年1月底前依法依规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
(五)完善生态环境举报问题处理机制。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市、区两级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健全完善本部门或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实现与市民服务热线互联互通,引导公众参与,畅通监督渠道。
(六)建立研究明确牵头部门的常态化机制。对于尚未明确牵头部门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影响明显的具体事项,属于市级事权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由市委编办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研究会商,形成有关意见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属于市级以下事权的,由各区党委、政府研究明确牵头部门,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级各部门在新制定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时,应根据需要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
三、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
(七)职能部门认真组织落实。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分解落实,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保障到位。在法规规章草案、规划方案、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和资金投入、装备保障、监督考核等方面,充分体现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等要求。
(八)牵头部门加强协调推动。牵头部门应当推动落实相关工作目标、措施和要求,在处理具体生态环境问题时,要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提醒,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九)市级部门强化统筹指导。市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的部署推进、监督指导。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要强化监督指导,及时处理处置;对存在的共性问题要深化工作研究,不断完善政策。
(十)区级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区有关职能部门是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生态环境保护具体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适时进行跟踪督办和协调推进,并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履职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工作事项、重点难点问题,应当及时提请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部署。
四、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
(十一)市级部门专题报告。市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初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以及上年度牵头负责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职责履行情况依法依规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
(十二)区级部门专题报告。区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底前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本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以及牵头负责的中央和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职责履行情况依法依规在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五、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三)强化部署推进。各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认真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各区党委、政府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听取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汇报;出现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及时组织研究。各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组织分管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本市有关决策部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并加强督促检查。
(十四)加强监督督办。各区党委、政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落实情况的监督督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政府分管负责同志除定期听取汇报、组织协调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开展督查督办或牵头负责推动落实。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保障
(十五)严格督察检查。督察检查部门应当坚持精准、科学、依法,严格规范督察检查行为,工作中可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力量和专业优势,根据工作需要对发现的问题视情与有关部门会商。对督察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不碰硬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失职失责行为等问题,按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等。
(十六)严肃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受理移交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严肃、精准、科学、有效实施问责,既要防止流于形式,也要避免泛化简单化。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审计部门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方面的审计工作。
(十七)鼓励担当作为。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履职能力,引导广大干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调整补充中,注重选配始终坚持首善标准、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善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且成效明显的干部。坚持和落实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政策,保障基层和一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合理待遇。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担当、能负责、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十八)加强行刑双向衔接。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联动机制。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没有执法职能的可转至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执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一方面,确保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对涉嫌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或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及时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十九)强化法治保障。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支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及生态环境的案件,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依法严惩危害生态环境犯罪,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有关部门起草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进行法律审查,对以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十)强化统筹协调。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工作统筹、做好沟通协调。市生态环境局要履行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做法及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建议,重大情况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