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发〔2024〕9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大气、水和噪声污染物排放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计划(2024年版)》,现予印发。
请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做好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联网,并确保其正常运行。请各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计划
(2024年版)
一、安装对象
列入《北京市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名录(2024年)》(以下简称《安装名录》,见附件1)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京环发〔2018〕7号)第九条规定的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尚未出台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技术标准的,待相关技术标准出台后按要求完成安装、联网工作。
《安装名录》发布后新增的属于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且有自动监控安装联网要求的持证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完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联网。
二、联网时限
《安装名录》中2024年新增加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市生态环境局监控平台联网,其中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还应与市水务局监控平台联网。
《安装名录》中不属于2024年新增加的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联网时限以纳入安装计划时的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三、监测内容
安装、配备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控项目按照《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京环发〔2018〕7号)第十条规定执行。
四、运行要求
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运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要求,并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和运行维护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见附件2)。
附件:1.北京市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名录(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