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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Beijing Municipal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Bure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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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3. [实施日期] 2015-10-27 00:00:00
  4. [成文日期] 2015-02-03 00:00:00
  5. [发文字号] 京环办〔2015〕16号
  6. [废止日期]
  7. [发布日期] 2015-10-27 10:45:26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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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办〔2015〕16号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有关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做好《环境保护法》贯彻执行工作,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联合制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暂行办法》针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适用行政拘留的四项条款,详细列明了23种具体的违法情形,进一步界定了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案件移送的具体要求。各单位要组织环境监察人员认真学习,坚决贯彻落实,切实做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工作,确保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办案工作衔接顺畅。

  二、明确分工和权限

  《暂行办法》对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工作作出了原则规定。经与市公安局沟通协调,结合本市环境行政执法实际,我局研究决定暂由市、区(县)环境监察机构与市公安局各级治安部门进行对接,并以市、区(县)环保局的名义统一对外负责移送案件和办案配合;市、区(县)环保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案件审核把关和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会商。其中:

  市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以我局的名义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移送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根据需要自行开展或者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补充证据材料;各区(县)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以区(县)环保局的名义向市公安局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移送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自行或者配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补充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认为移送的案件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负责案件移送的环境监察机构收到书面告知及退回的案卷材料后,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结案。

  三、报送负责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为畅通办案衔接渠道,各单位要迅速研究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联系人员,并于2月13日前将确定的联系人员名单、职务和办公电话、手机号码书面报我局法制处(电子文档报送途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综合办公平台(OA邮箱)—法制处—相华林)。

  附件:1.XX(局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审批表(式样)

  2.XX局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式样)

  3.XX局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材料清单(式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2月3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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