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7〕94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以下统称为《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将逐步换发,其中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年底结束。现就我市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发对象
此次辐射安全许可证换发对象为我市已取得北京市卫生局颁发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
(一)《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的辐射工作单位,应立即向我局申请新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辐射工作单位,须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条件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在《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三)γ探伤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换发工作按照《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γ探伤装置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京环发〔2007〕43号)执行。
二、换发条件和程序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换发条件及所需提交材料可登陆我局网站查询(查询路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www.bjepb.gov.cn→辐射安全管理→行政许可→辐射安全许可证)。各辐射工作单位按照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及原《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报我局全程办事代理窗口申请换证。
三、时间安排
我局将分期分批换发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活动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换发工作截止时间为
逾期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继续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一经发现,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OO七年五月十八日
市环保局辐射处咨询电话:88424184
主题词:环保 辐射 许可证 换发 通知
抄送: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