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本站
  • 搜全网
热门查询:车型排放标准查询4-131106153059进京车辆环保审核4-131106153059
访问我的专属空间 智能问答网站无障碍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Beijing Municipal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Bureau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实施日期]
  4. [成文日期] 2020-02-03 00:00:00
  5. [发文字号] 京环办〔2020〕6号
  6. [废止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0-02-03 09:09:25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字体:【

京环办〔2020〕6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市环境监察总队、市放废中心、市辐射中心:

  为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近日生态环境部下发相关通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确保辐射安全的前提下,统筹协调好疫情防控中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全力支持医疗机构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并提供服务保障。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落实措施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中,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相关督促、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应于2020年1月31日前提交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2019年度评估报告,医疗机构可宽限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非医疗机构可宽限至2月底前提交。

  三、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辐射安全执法已有计划安排的,可延后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进行。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部门应在确保辐射安全前提下,为医疗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辐射安全和防护等相关宣传、咨询和服务保障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2月3日

  (此文主动公开。联系人:辐射处  高  宇;电话:68716095,88424184)

政策解读:


分享到:

  • 北京生态环境微博

  • 北京生态环境微信

  • 环境监测

  • 京环之声

京环之声

主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事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3号院2号楼

邮编:101117

政府网站识别码:110​0000​122

京ICP备19030867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