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国务院令第820号)和《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京环发〔2026〕4号)要求,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促进生态环境监测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要求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活动(以下简称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本通告要求进行备案;
(二)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向法人登记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按照本通告要求进行报备,并补充必要信息。
二、备案时间及方式
在本市依法登记的技术服务机构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首都之窗”(https://www.beijing.gov.cn/)“企业办事——法人服务——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备案”或我局政府网站(https://sthj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备案”专栏进行备案,提交信息和书面承诺。其中,已在本市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于2026年2月28日前完成备案;未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开展监测服务前完成备案。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来本市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首都之窗”(https://www.beijing.gov.cn/)“企业办事——法人服务——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备案”或我局政府网站(https://sthj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备案”专栏,通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首次备案信息进行验证,并补充必要信息。其中,已在本市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于2026年2月28日前完成报备;未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开展监测服务前完成报备。
三、已备案技术服务机构的分级要求
对已备案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我局每年3月起,集中组织一次分级评价,依据机构备案信息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组织开展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具体分级指标详见《北京市自行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分级指标体系(2026版)》(见附件)。
分级结果将在我局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技术服务机构对分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我局在收到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予以回复。最终分级结果将在公示期满并确定后,通过我局政府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开。
被评价为非A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如在机构规模、技术能力、技术人员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改进并自评价符合A级要求,可于当年9月15日—9月30日期间,申请提至A级一次。我局将按规定程序审核,并公开审核通过的结果。其中,因上一年度存在《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涉及的不良信用信息,且被评为D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当年不予提级。
四、备案和分级结果查询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备案及分级结果信息:
(一)登录我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办件公示——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备案”专栏,查询在本市备案和报备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备案信息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分级结果。
(二)登录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首页“生态环境监测”专栏中的“技术服务机构”专栏,查询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备案信息。
五、其他事项
(一)技术服务机构应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机构备案信息是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填报。
(二)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技术服务机构应于变更后一个月内通过备案系统办理信息变更。其中,机构名称、机构类型、法定代表人、监测(运维)类别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将进行形式审查。
(三)本通告未尽事宜,可查阅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发布的相关政策解读或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10-55524526。
特此通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日
主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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