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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实施日期]
  4. [成文日期] 2022-04-02 00:00:00
  5. [发文字号] 通告〔2022〕7号
  6. [废止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2-04-06 09:47:31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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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2022〕7号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以下简称《权限目录》,见附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4月2日起实施,《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权限目录(2018年本)》)同时废止。

  《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第8号)和《权限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中对于区域生态环境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必要时可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按市政府相关要求,已由部分重点功能区管理机构行使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力的,仍从其规定。

  建设地点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的建设项目(专业实验室、研发或试验基地除外),原则上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必要时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可由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2022年4月2日前受理的建设项目,仍按《权限目录(2018年本)》判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

  《权限目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日                                                 

  附件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

  一、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5

  1.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全部(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

  2.生物质燃料加工254: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

  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

  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农药制造263;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合成材料制造265;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67(含液态氢生产项目):全部(不含研发中试、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

  2.肥料制造262:化学方法生产氮肥、磷肥、复混肥的。

  3.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68(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689除外):以油脂为原料的肥皂或皂粒制造(不含采用连续皂化工艺、油脂水解工艺的);香料制造。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三、医药制造业27

  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1;兽用药品制造275(含涉及药品复配或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的医用退热贴、涉及药品制造的诊断试剂盒生产项目):全部(不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药品复配、分装)。

  2.中药饮片加工273;中成药生产274:有提炼工艺的(不含仅醇提、水提的)。

  四、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

  1.橡胶制品业291: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不含常压连续脱硫工艺)。

  2.塑料制品业292: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

  五、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

  1.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水泥制造(不含水泥粉磨站)。

  2.玻璃制造304;玻璃制品制造305:平板玻璃制造。

  3.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08;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石棉制品;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

  六、汽车制造业36

  1.汽车整车制造361:全部(不含仅组装的)。

  2.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全部(不含仅组装的)。

  七、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7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371:机车、车辆、高铁车组制造;发动机生产。

  八、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82:太阳能电池片生产。

  九、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半导体材料制造;电子化工材料制造。

  十、研究和试验发展

  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

  十一、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含水泥产能不增加的水泥窑协同处置改造项目):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不含产生单位内部回收再利用的,不含单纯收集、贮存的,不含现有厂区红线范围内的改建项目)。

  2.医疗废物处置、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不含单纯收集、贮存的,不含现有厂区红线范围内的改建项目)。

  十二、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公园(含动物园、主题公园,不含城市公园、植物园、村庄公园):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

  十三、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

  1.新建、增建铁路:新建、增建铁路(30公里及以下铁路联络线和30公里及以下铁路专用线除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2.铁路枢纽: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新建枢纽。

  3.城市轨道交通(含城市轨道交通枢纽;不新增占地的停车场、车站改建除外):全部(不含仅车站建设项目,不含仅停车场、车辆段、定修段等附属配套设施项目)。

  4.机场:新建;迁建;增加航空业务量的飞行区扩建。

  十四、核与辐射

  1.电磁辐射: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

  2.放射性: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

  十五、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的工业项目

  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等)、电镀行业。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包括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

  十六、机密工程项目及机密备案项目

  十七、建设地点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的建设项目,不含以下类型建设项目

  专业实验室、研发或试验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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