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发〔2015〕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经国务院批准,本市自2013年2月1日起,对新增轻型汽油车和公交、环卫用途的重型柴油(燃气)车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为做好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本市环保目录的车型均应开展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检查工作。根据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有关要求》(见附件1)和《北京市机动车环保在用符合性检查有关要求》(见附件2),请遵照执行。
二、本市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检查工作,由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承担。
三、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自主检查工作,并将自主检查材料(包括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具体内容和报送时间如下:
1.在车型申报北京环保车型目录发布之后3个月内,提交《某企业某车型(系族)在用符合性自主检查规程》(模版格式见附件3);对本通知发布前在北京环保车型目录已公布的车型(机型),尚未提交《某企业某车型(系族)在用符合性自主检查规程》的,请于该文件发布后2个月内提交。
2.在车型申报北京环保车型目录发布之后1年内提交该车型环保生产一致性自查检测报告。已在目录内的车型,请于该文件发布后12个月内提交。
3.在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某企业在用符合性自主检查年度报告》(模版格式见附件4);并在车型系族自主检查工作全部完成后3个月内提交《某企业某车型(系族)在用符合性自主检查总结报告》(模版格式见附件5)。
4.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每款车型在京销售总量和所有在京销售每款车型与排放控制相关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情况的报告。
四、第三和第四阶段机动车的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监管工作仍按照《北京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在用车排放符合性和新车排放一致性监管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0〕173号)的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