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13〕117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
燃气电厂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排污费征收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燃气电厂征收氮氧化物排污费。
燃气电厂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 第31号)的规定执行。氮氧化物排放量的核定按以下优先顺序进行计算:(1)使用经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2)暂不具备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条件核定的,按照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3)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核定氮氧化物排放量;(4)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排放系数法计算氮氧化物排放量。
其他有关排污费征收规定均按照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原市经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转发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价(收)字〔2003〕313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