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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3. [实施日期] 2013-08-01 00:00:00
  4. [成文日期] 2013-07-08 00:00:00
  5. [发文字号] 京环发〔2013〕117号
  6. [废止日期] 2020-06-03 00:00:00
  7. [发布日期] 2013-07-08 09:44:55
  8. [有效性] 失效
(失效)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燃气电厂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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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13117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

燃气电厂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排污费征收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决定自201381日起对燃气电厂征收氮氧化物排污费。

    燃气电厂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 31号)的规定执行。氮氧化物排放量的核定按以下优先顺序进行计算:(1)使用经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2)暂不具备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条件核定的,按照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3)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核定氮氧化物排放量;(4)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排放系数法计算氮氧化物排放量。

    其他有关排污费征收规定均按照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原市经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转发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价(收)字〔2003313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78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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