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通知)
京环保气字〔2003〕153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行高排放客车尾气排放
治理改造换发绿色环保标志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力度控制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经研究决定,同意进行部分高排放车辆经过尾气排放治理改造,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和要求后,换发绿色环保标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黄色环保标志的19座以下的汽油客车。
2、车辆状况良好,经有关汽车厂特约维修站等治理单位技术人员认定,具备治理改造条件,治理改造后尾气排放有大幅度降低。
3、尾气排放治理技术路线符合我市的要求,即闭环电喷或电控补气加装三元净化器。
4、经检测场检验,外观检查和排放检测均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即外观检查合格,经简易工况检测其尾气排放符合DB11/122-2003标准中Ⅲ类限值。
二、环保标志的换发工作在机动车检测场进行。检测场在换发环保标志时要按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和尾气排放检测。外观检查内容包括检查车辆有无氧传感器、补气系统和三元净化器;尾气排放检测采用简易工况检测,执行DB11/122-2003标准的Ⅲ类限值。
三、上述车辆在以后年检中,排放检测执行DB11/122-2003标准的Ⅱ类限值。对不能满足Ⅱ类限值,但达到Ⅰ类限值标准的车辆,可改发黄色环保标志(已按规定进行治理改造的车辆,即95年至98年的国产轿车除外)。对不能满足Ⅰ类限值标准的车辆,将视为尾气排放不合格车辆。
四、在治理技术路线符合我市要求的前提下,车主可以自行选择治理单位和产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指定。
五、目前暂定北苑、盛华、7421、市直、学院路、北方、京顺、岳各庄检测场承担环保标志的换发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将逐步调整换标检测场的范围。承担环保标志换发工作的检测场要按照我局的要求,对换发环保标志的车辆认真检验,并将有关资料单独存档(外观单和检测报告单),每天向市环保局报送有关情况。
六、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规定,做好复检和换发绿色环保标志的组织工作。对不按规定执行或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发现,将取消换发环保标志工作的资格,并追究领导责任。
七、对未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治理技术路线进行治理改造的车辆,须到市环保局指定的地点进行工况检测,检测合格并经市环保局认可,可换发绿色环保标志。
对19座(含)以上的车辆及柴油车辆,由于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理技术和措施,暂不进行治理改造换发绿色环保标志工作。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