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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3. [实施日期] 2003-05-16 00:00:00
  4. [成文日期] 2003-05-16 00:00:00
  5. [发文字号] 京环保气字〔2003〕153号
  6. [废止日期]
  7. [发布日期] 2003-05-16 14:29:55
  8. [有效性] 失效
(失效)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行高排放客车尾气排放治理改造换发绿色环保标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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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通知)

                                              京环保气字〔2003〕153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行高排放客车尾气排放
治理改造换发绿色环保标志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力度控制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经研究决定,同意进行部分高排放车辆经过尾气排放治理改造,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和要求后,换发绿色环保标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黄色环保标志的19座以下的汽油客车。
    2、车辆状况良好,经有关汽车厂特约维修站等治理单位技术人员认定,具备治理改造条件,治理改造后尾气排放有大幅度降低。
    3、尾气排放治理技术路线符合我市的要求,即闭环电喷或电控补气加装三元净化器。
    4、经检测场检验,外观检查和排放检测均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即外观检查合格,经简易工况检测其尾气排放符合DB11/122-2003标准中
类限值。
    二、环保标志的换发工作在机动车检测场进行。检测场在换发环保标志时要按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和尾气排放检测。外观检查内容包括检查车辆有无氧传感器、补气系统和三元净化器;尾气排放检测采用简易工况检测,执行DB11/122-2003标准的
类限值。
    三、上述车辆在以后年检中,排放检测执行DB11/122-2003标准的
类限值。对不能满足类限值,但达到类限值标准的车辆,可改发黄色环保标志(已按规定进行治理改造的车辆,即95年至98年的国产轿车除外)。对不能满足类限值标准的车辆,将视为尾气排放不合格车辆。
    四、在治理技术路线符合我市要求的前提下,车主可以自行选择治理单位和产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指定。
    五、目前暂定北苑、盛华、7421、市直、学院路、北方、京顺、岳各庄检测场承担环保标志的换发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将逐步调整换标检测场的范围。承担环保标志换发工作的检测场要按照我局的要求,对换发环保标志的车辆认真检验,并将有关资料单独存档(外观单和检测报告单),每天向市环保局报送有关情况。
    六、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规定,做好复检和换发绿色环保标志的组织工作。对不按规定执行或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发现,将取消换发环保标志工作的资格,并追究领导责任。
    七、对未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治理技术路线进行治理改造的车辆,须到市环保局指定的地点进行工况检测,检测合格并经市环保局认可,可换发绿色环保标志。
    对19座(含)以上的车辆及柴油车辆,由于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理技术和措施,暂不进行治理改造换发绿色环保标志工作。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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