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以及执法实践需要,我局对《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京环发〔2024〕2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北京市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6年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6年版)》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京环发〔2024〕2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6年版)
类别 | 序号 | 违法行为 名称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违法行为 依据 | 行政处罚 依据 | 管理措施 | 行使层级 |
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 01 | 未按要求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养殖尾水、土壤污染状况自行监测 | 1.初次违法 2.自行监测缺失率小于10%(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未按要求自行监测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二款、第四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六百六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3.再次违法,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 02 | 未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 1.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比对监测 2.1个月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 03 |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未如实报告 | 1.初次违法 2.有证据证明发现异常情况后,12小时内立即整改 3.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数据正常或达标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3.再次违法,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违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 04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未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 1.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第(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 2.涉及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 3.尚在建设期间或者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 4.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立即停止建设或恢复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第一款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违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 05 | 建设单位未依法将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第三款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违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 06 | 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1.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但建设项目尚未投入生产、使用 2.3个月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违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 07 | 既未办理环评审批,又未办理验收手续即投入使用 | 1.总容量在1吨/小时(不含)以上10吨/小时以下的燃气锅炉 2.3个月内完成环评审批、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违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 08 |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1.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且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建成并正常运行,但未办理验收 2.3个月内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违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 09 |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经验收合格,验收报告未依法公开,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 2.5个工作日内改正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违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 10 | 建设单位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 | 1.初次违法 2.建设项目尚处于初步设计阶段 3.5个工作日内改正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3.再次违法,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 | 11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限值排放污染物 | 初次违法,10个工作日内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 1.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外,排放水污染物,仅有一项超过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或许可排放限值,且幅度不超过0.1倍或pH值超标幅度在±0.5以内 2.除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外,排放大气污染物,仅有一项超过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或许可排放限值,且幅度不超过0.1倍(不含恶臭、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日均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3.再次违法,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一个自然日内,在线监测pH值实时监测超标数据个数占当日pH值上传数据总数的比例不超过10%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 ||||||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 | 12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 | 1.初次违法 2.污染防治设施正常发挥作用 3.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3.再次违法,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 | 13 |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填报排污信息 | 5个工作日内依法如实填报排污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 | 14 | 未向社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等生态环境信息 | 1.公开内容不含弄虚作假信息 2.5个工作日内改正,按要求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 | 15 | 未建立、未保存管理台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 1.初次违法 2.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3.再次违法,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 | 16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 1.初次违法 2.10个工作日内改正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3.再次违法,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 17 | 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等,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 初次违法,3个工作日内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 1.加油站气液比超标幅度在±0.05以内 2.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密封点位泄漏浓度检测值仅有一个点位超标,且超标幅度不超过10% 3.加油站密闭性超标幅度不超过10Pa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3.再次违法,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 18 | 生产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 | 30日内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 1.轻型汽车车载诊断系统(OBD)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标准化验证中,OBD系统诊断功能正常时,车辆识别码(VIN)/ECU名称缺失或错误、控制器软件产地信息错误 2.轻型汽车OBD系统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标准化验证中,OBD系统诊断功能正常时,若动力总成控制模块中与排放性能相关的传感器数据流能够正确读取,而该数据流在车辆影音、智能驾驶控制等与排放无关的系统或模块中存在缺失或错误 3.轻型汽车OBD系统生产一致性检查的监测要求验证中,因生产企业提交的故障码模拟方法中浸车时间、环境温度、控制器针脚定义缺失或不准确,导致OBD系统无法诊断出故障,生产企业30日内完善故障模拟方法,经检测可以实现故障的正确诊断 4.重型汽车OBD系统基本功能检查中,OBD诊断接口位置、OBD标识等信息填写错误,不影响OBD系统功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 市级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 19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 | 1.公开内容不完整,或与实际车械信息不一致,但公开内容不存在弄虚作假信息 2.10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 市级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 20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致使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污染物 | 1.初次违法 2.除投诉举报外,餐饮规模为小型(基准灶头数﹤3),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判定) 3.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第二、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3.再次违法,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 21 | 列入本市自动监控计划的加油站自动监控设备未稳定运行、数据不准确 | 3个工作日内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 1.加油站在线监控系统压力监测准确性超标,超标幅度不超过10Pa 2.加油站在线监控系统气液比(A/L)监测准确性超标、超标幅度在±0.02以内,在线监控系统记录加油量与加油机显示加油量的相对误差不超过2%,或1分钟内在线监控系统未提供本次A/L监测数据 3.加油站在线监控系统A/L、埋地油罐零压、油气处理装置运行情况预报警错误,但未产生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使用状况 4.加油站在线监控系统一个自然日内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A/L监测数据、压力监测数据丢失、重复和错误记录比例不超过15%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七条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 22 | 销售未纳入本市目录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 1.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国家及本市排放标准 2.10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审核后符合目录要求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 市级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 23 | 工业企业未密闭,未设置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1.初次违法 2.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总量小于10立方米 3.当场改正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条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3.再次违法,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 24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保证联网设备正常运行 | 初次违法,10个工作日内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设备标定后,未及时上传标定结果或者上传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 2.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视频不连续,缺失视频内容不超过完整视频的15% |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3.再次违法,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 25 | 未按照规定记录机动车及其所有人的相关信息,未提供准确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报告 | 1.初次违法 2.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记录设备信息、所有人信息或车辆基本信息 3.10个工作日内改正 |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 |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3.再次违法,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 26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按照相关环保标准规定的期限对排放检验的数据信息进行保存 | 10个工作日内改正 |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 |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 27 |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经信息编码登记 | 10个工作日内改正,完成登记 |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 28 |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 | 1.初次违法 2.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3.再次违法,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 29 |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 | 1.初次违法 2.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已备案,但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 3.10个工作日内改正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3.再次违法,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 | 30 | 加油站、采油厂等的地下油罐未进行防渗漏监测 | 1.初次违法 2.加油站的地下油罐未进行防渗漏监测,但采取防渗漏措施,无渗漏 3.1个月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3.再次违法,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 31 |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提前报送信息 | 1.工业固体废物年转移量≤5吨、其他类固体废物年转移量≤50吨(不含危险废物),未造成被转移固体废物流失且未违反利用相关规定 2.接收单位资质合规,利用工艺合法 3.5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 32 |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 1.初次违法 2.现场检查时固体废物数量在0.5吨以内 3.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3.再次违法,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 33 | 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1.没有其他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的行为 2.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 34 | 未按照国家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 初次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 1.现场检查时,危险废物数量在0.1吨或体积在1立方米以内,2个工作日内改正 2.危险废物贮存库未设置气体导出口或气体净化装置,1个月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3.再次违法,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 35 |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 1.初次违法 2.没有其他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的行为 3.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一款;《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3.再次违法,依法处罚 | 区级 |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 36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危险废物 | 1.初次违法 2.汽修单位或电动自动车销售单位 3.擅自堆放未破损的废铅蓄电池小于1吨 4.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3.再次违法,依法处罚 | 区级 |
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 37 |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 | 1.初次违法 2.超标幅度在1分贝以内 3.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3.再次违法,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 | 38 | 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 | 1.已建立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2个月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零八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第五项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 | 39 | 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 1.初次违法 2.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Ⅲ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3.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立即停止使用 4.2个月内申请且符合受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3.再次违法,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 | 40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 1.逾期报送时间不超过30日 2.5个工作日内改正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其他违法行为 | 41 |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备案 | 1.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5个工作日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百三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二项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其他违法行为 | 42 | 未建立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非排污许可证单位 3.2个工作日内改正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3.再次违法,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其他违法行为 | 43 | 未如实记录突发环境事件培训情况 |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非排污许可证单位 3.2个工作日内改正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 1.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依法处罚 3.再次违法,依法处罚 | 市、区两级 |
注:1.不予处罚适用条件中注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其中一项即可;未注明的,所列各项条件须同时符合;
2.初次违法指“两年内,在本市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系统中无针对当事人的同一种违法行为(条、款、项完全一致)的记录”;表中未将初次违法作为适用条件的,均为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情形;
3.本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的改正日期起算点,除有特殊规定外,均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次日;
4.若本清单所适用的违法行为依据和处罚依据发生立改废等变动,但适用条件未发生变动,则自动适用最新依据;
5.不予行政处罚,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载责令改正的内容,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并按要求送达当事人;
6.适用本清单时,执法人员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并通过教育、告诫、约谈等方式引导其增强守法意识。当事人承诺改正的,签订《告知承诺书》,并立即或限期改正;若拒不改正,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