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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Beijing Municipal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Bure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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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2014年12月16日
  5. [成文日期] 2014年12月16日
  6. [发文字号] 京环办〔2014〕135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14年12月16日
  9. [有效性] 已失效
  10. [文章来源] 污染防治处
(失效)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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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环办〔2014〕135号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利用市场手段和信息公开途径,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和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2014〕14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通知》要求,我局已停止受理及办理上市环保核查,并对我局已印发的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文件予以废止,其他文件中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要求不再执行。请你们按《通知》要求停止办理上市环保核查相关工作,并继续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环保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切实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同时加强对企业环境监管信息的公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19日

  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环发〔2014〕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开展十余年来,各级环保部门督促上市公司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环保持续改进机制,解决了一大批复杂环境问题,提升了企业自身环保水平,得到社会各方面肯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利用市场手段和信息公开途径,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和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我部决定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部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我部已印发的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文件予以废止,其他文件中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要求不再执行。对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受理的核查申请,我部将函复申请核查公司,提出环保持续改进要求。

  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也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并尽快调整本行政区内上市环保核查相关规定,做好制度调整前后相关工作衔接,尽量减少对企业上市、融资的影响。

  三、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环保监管,加大监察力度,发现上市公司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应依法处理并督促整改。同时,各地应清理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避免干扰环保部门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环保监管,指导和监督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四、督促上市公司切实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实施清洁生产,持续改进环境表现。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公开环境信息,并按《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617-2011)定期发布企业环境报告书。

  五、加大对企业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力度。各级环保部门应参照国控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要求,加大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根据减少行政干预、市场主体负责原则,各级环保部门不应再对各类企业开展任何形式的环保核查,不得再为各类企业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等任何形式的类似文件。保荐机构和投资人可以依据政府、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以及第三方评估等信息,对上市企业环境表现进行评估。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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