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9〕250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运营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驻京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
为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9〕905号)的有关要求,现对驻京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进行核查,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要求:请各持证单位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的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认真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信息表》(附件1,以下简称信息表),在标有“公章”处盖章,并于
二、项目运营情况核查要求:请持证单位针对所负责的、目前处于合同期内的运营项目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审核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核表),由监测单位加盖公章,当地环保部门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于
各持证单位务必保证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填报信息不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填报单位承担。信息表、审核表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9〕905号)电子版请到北京市环保局网站(www.bjepb.gov.cn)下载,不详之处请与我局联系。
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信息表》
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9]905号)
联 系 人:李丽娜,张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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