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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2009年09月21日
  5. [成文日期] 2009年09月21日
  6. [发文字号] 京环发〔2009〕250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09年09月21日
  9. [有效性] 已失效
  10. [文章来源]
(失效)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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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9250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运营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驻京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

为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9905号)的有关要求,现对驻京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进行核查,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要求:请各持证单位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的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认真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信息表》(附件1,以下简称信息表),在标有“公章”处盖章,并于930日前,将营业执照、运营资质证书、技术人员的工作合同有效页及20098月社保证明和职称证书、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工作合同有效页及20098月社保证明和培训证书的复印件随信息表一并报送我局,同时将表格电子版上传我局邮箱。我局将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项目运营情况核查要求:请持证单位针对所负责的、目前处于合同期内的运营项目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审核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核表),由监测单位加盖公章,当地环保部门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于1010日前,将当地监测站出具的实验室证明材料原件以及运营项目合同、委托监测协议、监测报告等复印件随审核表一并报送我局,同时将表格电子版上传我局邮箱。我局将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各持证单位务必保证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填报信息不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填报单位承担。信息表、审核表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9905号)电子版请到北京市环保局网站(www.bjepb.gov.cn)下载,不详之处请与我局联系。

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信息表》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审核表》

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9]905号)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联 系 人:李丽娜,张曼

联系电话:6842867088383489

    真:68451039

电子邮件:lilina2005_1@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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