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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2004年03月16日
  5. [成文日期] 2004年03月16日
  6. [发文字号] 京环保气字[1998]555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04年03月16日
  9. [有效性] 有效
  10. [文章来源]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及拆迁工地环保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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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北京市消防局

 

京环保气字[1998555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及拆迁工地环保管理的通告

本市各施工、拆迁单位:

    为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北京大气污染的通告》,现将对我市在施工地及拆迁工地的具体要求通告如下:
    一、规划四环路以内工地的燃煤茶炉、大灶必须于1999215前完成改用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的任务。
    二、各单位必须选用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设备,市公用局负责保证液化石油气的供应。
    三、市消防局配合市建委对改用燃气的消防安全之间施监督管理。
    四、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在施工地落实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在施工地的具体要求:施工现场周边围档,防止物料、渣土外逸;施工主要干道必须硬化;施工车辆出入现场必须采取防止泥沙带出现场的措施;运土方、渣土车辆封闭,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撒;四环路内混凝土
浇筑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预拦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拦混凝土,确因各种原因无法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地,必须在搅拦设备上安装除尘装置;严禁凌空抛撒,建筑垃圾储存要密闭,清运要及时;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物应在库内保存或严密遮盖;应制定洒水清扫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及指定专人负责洒水和清扫。
    市建委对环保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工地限期整改,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工地责令停止施工。
    五、市房地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拆迁工地落实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拆迁工地的具体要求:拆迁单位应在拆迁工地进口处设立标牌,标明拆迁单位、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拆除时限;要制定拆除施工方案,要有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责任人及防止扬尘措施;拆迁工地现场周边应围档严密,防止物料、渣土外逸;应制定洒水清扫制度,配备必要的洒水设备及指定专人负责洒水和清扫,随拆随洒水,防止扬尘,并设相排水设施;工地出口处设置冲洗车轮的设备,确保出入工地车轮不带泥,运土方、渣土的车辆应封闭,防止遗撒。
    市、区县房地局对环保未达到要求的拆迁工地限期整改,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拆迁工地责令停止施工。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施工单位,市建委、市房地局、市环保局将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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