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通知) 京环保气字[1999]129号 签发人:余小萱 关于在用车进行限期治理的通知 各汽车制造厂: 为保护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根据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现对在用车辆排放治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到1999年底以前,在京销售机动车的各汽车制造厂家,必须确定在京已售出车辆尾气治理的方案,提供净化产品,设置机动车尾气治理厂点,完成 2、北京市范围内各单位或个人,凡 3、其他车辆凡自愿按照第一条规定进行尾气治理,环保部门复检合格后,发给绿色环保标志。未按照以上方法进行尾气治理的车辆,自2000年开始增加尾气的年检次数和管理力度。 4、改造工作自 5、各有关汽车制造厂必须于 6、各汽车制造厂要加强对认定的承担改造任务修理厂的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和监督,保证治理质量。对认定修理厂不认真治理的,除依法处罚外,由市交通局根据有关规定停止其维修资格,同时追究制造厂的责任。 7、各区县环保部门要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部门共同配合,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车辆所有单位或所有者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对逾期不能完成者,环保部门依法处罚。 8、对在治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牟取暴利、坑害用户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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