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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2004年03月16日
  5. [成文日期] 2004年03月16日
  6. [发文字号] 京环保气字[1999]011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04年03月16日
  9. [有效性] 有效
  10. [文章来源]
关于在用车治理改造安装净化装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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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通知)

 

京环保气字[1999]011

                                                     签发人:余小萱


关于在用车治理改造安装净化装置的通知

 

各汽车制造厂、净化器生产厂、汽车维修企业: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北京大气污染的通告》及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汽车制造厂须承担机动车尾气治理任务,现将在用车治理、改造、安装净化装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行驶2年或5万公里以内的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均由该车制造厂家负责免费维修;超过规定范围或需安装净化装置的,其费用由用户自付。汽车制造厂要尽快指定本厂已销售车型的技术改造方案,保证在用车经改造后,稳定达到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标准。拿不出技术改造方案的汽车制造厂,将停止其在京销售机动车。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安装汽车污染控制产品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经国家环保总局认定的机动车净化产品,北京市环保局不再审核认定。1998年我局推荐的净化器产品,其有效期截止到19981231。自199911日起,净化装置的使用,由各汽车制造厂选定,并报我局登记备案。净化产品要保证机动车在正常使用情况下,2年或行驶5万公里内排放达标。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市环保局将根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停止其使用或在京销售。

199911日起,市环保局不再认定机动车尾气治理维修厂家。凡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应到市交通局审批的、汽车制造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或一、二类维修企业维修治理或安装净化装置。维修出厂的机动车要保证正常使用情况下,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排放达标。

路检不合格车辆,须到其特约维修站或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维修治理、安装尾气净化装置。治理、安装尾气净化装置的车辆,到市环保局指定地点进行复检。(需出示限期治理通知单和维修厂的维修、安装净化器记录单),复检点见附表。凡复检合格车辆发给机动车排放复检合格单。凭机动车排放复检合格单一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暂扣的号牌或执照。复检合格并安装汽车制造厂选定的机外净化装置的车辆同时发给尾气排放检测合格证,其有效期为三个月。

        原北京市环保局印制的质量保证卡(绿卡)自元月15日起停止   发放。产品质量由各生产厂家负责。

自愿治理并安装汽车制造厂选定的机外净化装置的车辆,可到复检点进行检查,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三个月内不再进行路检。

各汽车特约维修站和一、二类维修企业,要严格执行市交通局、市环保局联合下发的京交修管字[1998]579号文的规定,认真做好机动车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维修出厂的车辆尾气排放达标。

汽车制造厂提出的改造方案,经排放测试可达到北京市《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发给绿色环保标志。贴有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一年内路检免检,污染报警时不受交通限制。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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