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通知) 京环保气字[1999]011号 签发人:余小萱 关于在用车治理改造安装净化装置的通知 各汽车制造厂、净化器生产厂、汽车维修企业: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北京大气污染的通告》及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汽车制造厂须承担机动车尾气治理任务,现将在用车治理、改造、安装净化装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行驶2年或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安装汽车污染控制产品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经国家环保总局认定的机动车净化产品,北京市环保局不再审核认定。1998年我局推荐的净化器产品,其有效期截止到 自 路检不合格车辆,须到其特约维修站或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维修治理、安装尾气净化装置。治理、安装尾气净化装置的车辆,到市环保局指定地点进行复检。(需出示“限期治理通知单”和维修厂的维修、安装净化器记录单),复检点见附表。凡复检合格车辆发给“机动车排放复检合格单”。凭“机动车排放复检合格单”一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暂扣的号牌或执照。复检合格并安装汽车制造厂选定的机外净化装置的车辆同时发给“尾气排放检测合格证”,其有效期为三个月。 原北京市环保局印制的“质量保证卡”(绿卡)自元月15日起停止 发放。产品质量由各生产厂家负责。 自愿治理并安装汽车制造厂选定的机外净化装置的车辆,可到复检点进行检查,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三个月内不再进行路检。 各汽车特约维修站和一、二类维修企业,要严格执行市交通局、市环保局联合下发的京交修管字[1998]579号文的规定,认真做好机动车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维修出厂的车辆尾气排放达标。 汽车制造厂提出的改造方案,经排放测试可达到北京市《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发给“绿色环保标志”。贴有“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一年内路检免检,污染报警时不受交通限制。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