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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2004年03月16日
  5. [成文日期] 2004年03月16日
  6. [发文字号] 京环保气字[1999]52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04年03月16日
  9. [有效性] 已失效
  10. [文章来源]
(失效)关于进京路口机动车尾气检测有关规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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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管 理 局

北 京 市 公 安 交 通管 理 局

京环保气字[1999]52


关于进京路口机动车尾气检测

有关规定的通告

近期在进京路口陆续出现一些不法分子,假造、倒卖机动车排气合格证、进京证,私建维修站点,敲诈进京车辆,严重干扰了进京车辆尾气检查工作。为保证进京路口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将进京机动车尾气监测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只给尾气监测达标车辆发放进京证,不达标车不准进京。

对进京车辆的检测执行三不的规定,即不收监测费,不指定维修单位,不出售净化产品。

进京路口机动车尾气检测人员,要佩带工作号牌,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出现舞弊行为一律取消其执法检测资格,严肃处理。

设立进京路口监督电话。监测人员监督电话:68411059;非法维修监督电话63454654;办理进京证监督电话:68317343

交通局、工商局、交通支(大)队和环保局将对各进京路口私建的维修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对无照从事汽车维修私营活动的,由工商局依法取缔。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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