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京环保气字[1998]568号
签发人:余小萱
关于对外地驻京单位、长途客运和旅游
客运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的通知
各驻京单位、外省市长途客运公司和旅游客运公司: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北京大气污染的通告》的有关精神,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区市/省(区、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区、市驻京办事处,外省市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外省市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公司的车及外地在京三个月以上的车辆,每三个月须到指定单位(见附件一)检测尾气排放。对尾气排放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三个月的进京机动车排放检测合格证(见附件二)。三个月内不再行尾气检测。
对汽油车尾气排放标准执行北京市《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044-94),对柴油尾气排放标准执行北京市《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045-94)。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