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京环保气字[1998]477号
签发人:余小萱
关于对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测试工作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L排放标准》(GB11/105-1998)(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
1、在执行北京市《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检测采用欧洲91/441/EEC测试方法。
2、凡国家环保总局委托的新生产汽车尾气排放检测的单位中可采用欧洲91/441/EEC测试方法进行排放测试的,以及北京市环保局认定的排放检测单位,汽车制造厂(商)均可委托其进行执行新标准的排放测试工作。
3、对于实验车辆使用的油品,测试单位应统一使用市售无铅汽油或柴油,各地可固定一个被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油质较好的加油站加油。北京地区检测单位在进行新车检测时,被测车辆用油统一使用北京市首都汽车油料公司的市售油。产生争议时实验使用标准油。
4、在国家环保总局颁布正式测量方法后,以国家标准测量方法为准。
5、检测单位负责对新生产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出具排气污染检测报告,并完整保存排气污染检测记录。检测工作必须做到独立、科学、公正,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6、有关新车排放检测中的测试技术问题,由北京市汽车研究所负责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