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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2004年03月16日
  5. [成文日期] 2004年03月16日
  6. [发文字号] 京环保气字[1998]455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04年03月16日
  9. [有效性] 有效
  10. [文章来源]
关于新车尾气超标治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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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保气字[1998]455

 

                                          签发人:余小萱


关于新车尾气超标治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北京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造出厂的机动车,应保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在二年或者行驶五万公里内不超过排放标准.现就在保证期内排放超标车辆的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汽车制造厂要加快技术进步,保证车辆的排放污染稳定达到排放标准。不达标准车辆不许在京销售。

    二、车辆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在二年或者行驶五万公里内出现排放超标的,由各汽车制造厂及其选定的在京特约维修站负责免费治理。

    三、对承担新车排放免费治理工作的在京特约维修站,各汽车制造厂必须明确责任,加强技术培训。保证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四、各承担新车排放免费治理工作的特约维修站在治理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由汽车制造厂和特约维修站共同负责。

    五、各汽车制造厂请于19981130,落实新车排放的免费治理工作。并将在京承担新车排放免费治理工作的特约维修站名录(包括厂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工作落实情况报我局。

    六、对不能保证车辆稳定达标,不能很好进行售后服务的单位,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罚。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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