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京环保气字[1998]415号
签发人:余小萱
关于对新车排放污染情况进行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北京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1999年以后在京销售的车辆必须满足国家和北京市相应的排放标准,其制造厂必须满足国家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申报销售新车排放污染物情况,现将申报新车排放污染物情况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车排放的申报
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包括:(1)申请在京销售新车的报告。(2)拟在京销售各车型的排放污染物测试报告。(3)承担排放治理工作的在京特约维修站名单。(4)排放控制系统维护保养、使用说明。(5)排放控制系统及净化装置位置示意图。
测试报告必须完整、清晰,并加盖公章。测试报告中必须注明点火系、供油系、燃油蒸发排放控制装置、曲轴箱排放控制装置及机外净化器的型号和生产厂等。
申报时间及数量
各汽车制造厂将申报资料于在京销售前报北京市环保局。
测试单位
机动车及发动机的排放污染物的测试单位,必须经过国家环保局或北京市环保局的审核认可。
变更申报
经市环保局审批的车型,其污染控制系统或主要零部件改变,请于15日前向北京市环保局申报,排气合格的车型办理变更手续。
凡未经申报、审核的车型视为排放不合格车型。
二、审核批准
(一)审核依据
GB14761.1-GB14761.4-93 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105-1998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044-94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045-94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DB11/046-94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京市环保局收到申报资料后进行审核,在15日内给予答复。对排放污染物符合标准的车型,发给准许在京销售的合格证。
(二)准许在京销售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的要求:
在京销售的车辆必须持有准许在京销售的合格证。
销售车辆的排放控制系统必须与申报时车辆的排放控制系统一致。影响排放的主要零部件不得随意更改和变动。
新车出售必须在维修手册中注明满足的排放标准、适用油品、车辆排放控制系统使用注意事项及定期维修保养的内容。
三、在京销售车辆的检查
对准予在京销售的车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检查的主要方法有:
目测检查:主要检查实际销售车辆的排放控制系统和影响排放的主要零部件是否与申报时一致。
双怠速排放检查:按照DB11/044-046-94标准初检和抽检。
工况法抽检:随机对销售新车或正常行驶在
车型机车辆的判定
合格车型的判断:实际销售车辆的排放控制系统与申报的控制系统一致;影响排放的主要零部件与申报一致;工况法抽查合格。判定此车型排放合格。
合格车辆的判断:用户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正常使用、维护保养的,新车出厂后行驶
四、处罚
排放污染物不合格的车型或车辆,不许在京销售。已售出的车辆由制造厂回收治理。
对销售不合格车辆的单位除依法处罚外,销售单位或制造厂还必须免费治理。
五、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问题由北京市环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