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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Beijing Municipal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Bure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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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2011年05月06日
  5. [成文日期] 2011年05月06日
  6. [发文字号] 京环发〔2011〕116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11年05月06日
  9. [有效性] 已失效
  10. [文章来源] 辐射处
(失效)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集中开展闲置废弃放射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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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文件

 

 

京环发2011116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

集中开展闲置废弃放射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公安局各分(县)局,开发区、燕山公安分局,铁道建筑公安局、铁道工程公安局:

2004年以来,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联合组织过多次闲置废弃放射源清查工作,摸清了本市现有涉源单位情况和放射源底数,进一步规范了辐射安全管理工作。但由于多种原因,一些单位仍遗留有闲置废弃放射源,已成为危害首都公共安全的隐患。近期,接连在已停产的丰台区某水泥厂和中铁十六局北京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发现闲置和未申办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放射源。为确保首都社会稳定,维护公共安全,最大限度消除辐射安全隐患,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闲置废弃放射源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15162011715,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集中清查工作,此次集中清查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2011516201166,为制定计划,组织涉源单位及相关单位开展自查阶段。各区县环保局、公安分(县)局组织督导本辖区涉源单位及相关单位开展全方位检查;督促各相关单位将本单位闲置废弃放射源清查报告和承诺书(见附件)一式二份报所在区县环保局。

(二)2011672011630,为清查清理闲置废弃放射源阶段。各区县环保局、公安分(县)局对本辖区内可能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开展深入细致的排查,全面摸清情况。

(三)2011712011715,为各区县环保局、公安分(县)局总结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抽查阶段。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区县开展重点行业闲置废弃放射源清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抽查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并对各区县清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二、工作重点

组织督导各相关企事业单位深入回顾、分析、追溯是否曾经使用过放射源,从长期不使用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等含源相关设备排查入手,对本单位办公场所、生产车间、库房及堆放杂物地点进行全面自查清查工作的重点是:

(一)原使用放射源、现已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件的单位;

(二)可能使用过含源料位计、灰份仪、测厚仪、黄金成色分析仪、核子湿密度仪等仪器设备的水泥生产厂、饮料生产厂、黄金首饰行业、煤炭生产行业、轨道施工挖掘行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

(三)现有放射性物品从业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环保局、公安分(县)局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的闲置废弃放射源清查工作。

(二)清查工作要深入细致,逐家企业见面,逐一落实,摸清情况;不论是否已停产关闭,都要重点排查,摸清放射源历史使用情况,确认其最终处置方式。

(三)如发现有无证使用、储存和闲置废弃放射源的单位,要立即上报,由区县环保、公安部门协调,将其集中暂存在本辖区内有资质的库房中。依照“谁拥有、谁治理”的原则,督促该单位及时向市环保局申请送贮。

(四)要严格执法,明确政策。对清查出的且产权单位要继续使用的放射源,要主动督促其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申办工作;对申请上交的,要督促其落实上交工作。对清查工作中主动清理上报的,不予处罚。清查工作结束后,对再发现闲置废弃放射源的单位,将一律按上限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要及时反馈有关情况,不得虚报、瞒报。201166日前2011715日前,各区县环保局、公安分(县)局分别将本辖区开展闲置废弃放射源清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归口报送市环保局辐射安全管理处和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附件: “清查闲置废弃放射源,确保辐射安全”承诺书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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