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
2011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3号)(以下简称《运营资质管理办法》)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环发〔2005〕84号)(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内容与程序》)的要求,现就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2011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持证单位应按照《年度考核内容与程序》的相关要求认真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表》,见附件1),同时提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以下简称《项目备案表》,见附件2),以上报表需提交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光盘一份,并于
《年度报告表》填报具体要求:表一中持证单位应填写2011年度的基本情况。表二为年度运营项目的汇总表,持证单位应填写2011年度所有正在运营的污染治理设施项目,不得瞒报、漏报,在
《项目备案表》需按照要求附对应的运营合同。
二、各区县环保局应根据《运营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做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运营项目的日常备案工作,并根据本辖区内运营项目的备案、日常管理及达标排放情况,审核各持证单位上报的《年度报告表》中的表三内容,对填报内容符合实际的,予以确认;对运营中存在问题的,在表三中注明,并将有关情况抄送我局。
三、我局将根据《年度考核内容与程序》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对运营资质持证单位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方式为现场检查,重点对持证单位的组织机构、证书使用情况、运营合同执行情况、人员配置、运营设施日常运行管理情况、运营设施监测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核实。
四、本次考核的考核结果将上报环境保护部。对于考核不合格单位,我局将按照《运营资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
五、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各持证单位需将运营资质证书副本提交我局(提交时间另行通知),由我局在副本上填写考核结果,并加盖印章。
六、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持证单位以后申请资质增项、升级、转正、过期后重申请的重要参考依据,请各持证单位予以高度重视。
附件:1.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