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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2015年10月27日
  5. [成文日期] 2015年10月27日
  6. [发文字号] 京环办〔2015〕61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15年10月27日
  9. [有效性] 已失效
  10. [文章来源] 辐射处
(失效)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源销售、使用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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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办〔2015〕61号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放射源单位:

  近日,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从云南、重庆、辽宁等地的三家公司转入数百枚V类放射源。这是目前本市发现的数量最大的放射源非法转让活动,性质恶劣,属重大违法行为,我局已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

  为深刻汲取教训,切实消除辐射安全隐患,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放射源销售、使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辐射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结合“辐射安全规范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项安全责任,确保落实到人。2015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北京将举行盛大阅兵等重大纪念活动。首都安全无小事。在当前复杂严峻的反恐形势下,放射源的安全显得尤为重要。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保障辐射安全对于维护首都安全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把做好辐射安全工作作为在首都发展核技术利用事业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抓紧抓好。

  二、明确责任,依法落实放射源全过程管理职责

  放射源转让审批是放射源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及时掌握放射源的流转状况,对于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辐射事故危害,防止放射源流入不法分子手中从事破坏活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要明确并牢记辐射安全的主体责任是从业单位,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要落实放射源“从生到死”全过程管理要求,放射源从进口、转入到运输、使用、储存、转移、转让、处置等各环节均要安全受控,均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备案等手续。严禁未经审批和备案,擅自转移、转让放射源。特别是从事放射源进口、销售的单位和含源仪器生产单位,应在确定用户需求后,再行进口或转入放射源,以产定销,不得囤积放射源。要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在每次进口、转入、转出活动完成后2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及时更新放射源台账,不得久拖不备或集中批量备案。

  三、加强核安全文化宣贯,不断提高辐射工作者的法律意识

  确保辐射活动的安全,人是第一要素。南京放射源丢失重大辐射事故的发生,无资质人员违规操作是重要原因。当前,本市正在开展“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就是要提升全行业从业者的核安全文化意识、法律意识。各单位要在环保部门集中宣贯的基础上,结合本案例,组织自行宣贯,使全体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做到“学法、知法、守法”,提升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敬畏意识和守法意识,对违规操作零容忍,对弄虚作假零容忍,坚决防止此类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加强对各从业单位核安全文化宣贯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确保宣贯工作取得实效。

  四、认真自查,全面排查和消除辐射安全隐患

  各单位要认真吸取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擅自转入放射源的经验教训,以此为鉴,举一反三,认真开展一次自查,重新梳理完善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岗位辐射安全管理职责;认真核对所有放射源及其活动是否纳入许可证管理,各项审批、验收、备案手续是否齐全;核对放射源销售、使用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到账物相符;检查辐射防护负责人及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及复训情况;检查开展人员剂量监测和场所辐射水平监测情况等。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此次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本市辐射安全日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在放射源的精细化管理、过程监控和风险排查上下功夫,在流动源的日常监管上下功夫,由重检查频次向重检查效果转变,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总结监管经验,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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