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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2015年10月27日
  5. [成文日期] 2015年10月27日
  6. [发文字号] 京环办〔2015〕36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15年10月27日
  9. [有效性] 有效
  10. [文章来源]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廉政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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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办〔2015〕36号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北京市环境影响评价评估中心及各相关单位:

  为整改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廉政建设,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廉政规定》(环办函〔2015〕370号,以下简称《廉政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在开展环评机构资质初审、环评机构日常管理、环评机构技术审核时,应严格执行《廉政规定》中各项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将环评工程师资质证书或上岗证书登记、注册在其他单位。

  附件:《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廉政规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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