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办〔2016〕45号
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保障本市危险废物得到及时、妥善处置及利用,确保首都环境安全,现就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委托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贮存、处置、利用;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区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由所在地区环保局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二、可委托本市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可以委托本市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截至目前,本市共有16家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共可处置、利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49类危险废物中的47类,具体情况可在我局官方网站环境管理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中查询。
三、可委托外省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也可以委托外省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外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具体情况可在其省环保厅(局)官方网站查询。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转移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市内转移前应通过我局官方网站登录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注册信息,经所在地区环保局审核后,填报市内转移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转移,具体办理事宜可查询我局官方网站网上办事其他事项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申报(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跨省转移前应向我局提交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并按有关要求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具体办理事宜可查询我局官方网站网上办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贮存、处置的批准。
五、加大监管力度。市、区环保局将加大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及利用行为的监管力度,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