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函〔2016〕135号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食品重金属检测仪最终用户使用豁免管理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生产、销售的NX-100型、NX-100F型、NX-100FA型食品重金属检测仪,每台装置内含有1支X射线光管(65kV/1mA)。鉴于上述装置采用屏蔽措施和防护结构后,装置表面0.1米处辐射剂量率水平低于1μSv/h,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影响很小。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同意对最终用户使用上述型号装置实行豁免管理。
二、你公司应在装置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告知用户相关辐射危害、防护知识和管理要求,并对用户开展装置操作培训和辐射安
全培训。
三、你公司应在每台装置出厂前对其辐射防护性能开展检测,记录并妥善保存检测结果,不得将不符合豁免管理要求的装置出厂销售。加强对所售装置的跟踪管理,保障装置在使用过程中始终符合豁免管理要求,确保辐射安全。
四、你公司应健全装置生产、销售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销售台账管理,在年度评估报告中上报装置生产、销售的有关情况。
专此函复。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1日
主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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