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办〔2016〕90号
局机关有关处室,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有关要求,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的提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日常考核
市、区环保部门在环评报告书(表)审查过程中要加强对环评机构的日常考核,对环评机构报送的第一版环评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及环评机构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打分,填写《环评文件日常考核打分表》。区环保部门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在本辖区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日常考核结果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进行汇总后向社会公开。
二、及时进行处理
市、区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环评机构不规范行为进行处理。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以下问题,应给予该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开:
1. 环评报告书(表)考核打分不及格;
2. 环评报告书(表)因编制质量较差修改3次及以上的;
3.环评报告书(表)涉嫌弄虚作假、抄袭盗用的;
4.项目编制主持人及编制人员不了解项目情况、未履行相应责任的;
5.不配合环保检查、考核工作的;
6.其他不规范行为。
市、区环保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环评机构严重违规或存在依据相关规定应由环境保护部处理的行为,要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三、建立诚信档案
市、区环保部门建立对住所在本辖区及编制本级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报告书(表)的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诚信档案,记录本部门对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采取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情况。
市环保部门统一建立环评机构管理系统,市、区环保部门将诚信档案相关信息录入系统,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