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函〔2016〕321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关于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注销后已承接环评项目备案的请示》(京环院文〔2016〕13号)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37号)和《关于推进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6〕627号)有关要求,经审核,同意你单位在资质注销后继续完成原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详见附件),其余涉密项目在向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时,请予以说明。
专此函复。
附件: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可继续完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清单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22日